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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5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公务用车改革管理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编委会议审定,决定对我省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调整。通知明确,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指导职能继续由省财政厅承担;将省财政厅承担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审批管理、编制管理职能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将省级一般公务用车车辆购置和省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列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其他省级部门车辆运行费列入部门预算。将市县公务用车的配备审批、编制管理等职能下放给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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