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印发《关于明确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来源:省编办机关处     发布时间:2017-09-0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安委函[2017]5号)要求,经认真研究,省编办印发了《关于明确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指导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批发业、租赁业、零售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编辑:张维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