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印发《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后有关机构编制办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编办机关处     发布时间:2018-01-24

 根据中央编办《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编制统一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有关政策口径》和《甘肃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日前,省编办印发《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后有关机构编制办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办理程序。

 一、编制事项

(一)市县法院、检察院的人员调整所涉及的用编、入编、出编和人员信息划转、变更等编制审批事项,由各院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

(二)市县法院、检察院新招录或遴选工作人员,由各院根据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先提出用编计划,经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待人员到位后,由用人单位提出入编申请并填写实有人员信息采集表,逐级报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省编办全程加强编制审核工作的指导。

(三)超编的市县法院、检察院,在完成消化超编任务前,除领导班子成员外,不得进行人员补充。

 二、领导职数事项

(一)市县法院、检察院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调整所涉及的处级领导职数审批事项,由各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处级领导职数审批表,逐级报省院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

(二)市县法院、检察院科级及以下领导职数调整所涉及的审批事项,由各院提出申请,报省院审批。

 三、其他事项

(一)市县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其他调整管理事项按《甘肃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二)按照省编委控编减编有关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市县法院、检察院的机关工勤编制的空编全部核销,剩余编制采取人员只出不进,减少一人、核减一名编制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撤销虽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但未核定事业编制、也没有实有人员的事业机构;对于未核定事业编制、但有实有人员的事业机构,按照人员只出不进的办法进行管理,待实有人员消化完毕后,机构予以撤销。

(四)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职数管理规定,逐步规范市县法院、检察院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使用。

(五)具备接通政务专网和在专网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条件的法院检察院,可结合电子编制管理证逐步探索实行网上机构编制业务审批。

(六)办理编制和领导职数事项,集中在每月月底逐级上报后,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每月集中受理两次。

                                         (编辑:张维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