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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委巡视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市县党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

来源:省编办市县处     发布时间:2017-12-25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43号)、《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巡察工作的意见》(甘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20171127日,省纪委机关、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巡视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于建立健全市县党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

 《通知》提出,成立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

 《通知》还提出,设立市县党委巡察办,是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党委工作机构,主要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市县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巡察任务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通知》对干部选配、组织领导、报批要求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编辑:刘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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